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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史浙军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6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浙军,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XX,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黄X与被告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6日起至起诉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21年3月5日归还,并支付利息8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成讼。

被告项XX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5日,被告项XX向原告黄X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1年3月5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8000元。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9日以转账形式向被告各交付借款10000元、30000元,并于2020年5月份向被告交付现金10000元。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日,被告项XX仍未归还上述借款,亦未支付相应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一份、转账凭证二份、通话记录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黄X与被告项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为月利率16‰(即年利率19.2%)(8000元÷50000元÷10月),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借款实际交付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主张10000元自2020年5月30日起、10000元自2020年5月31日起、30000元自2020年6月9日起均按年利率19.2%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利息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项XX归还黄X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20年5月30日起、10000元自2020年5月31日起、30000元自2020年6月9日起均按年利率19.2%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870元,由黄X负担30元,项XX负担1840元(黄X负担部分款项已交纳,项XX负担部分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浙军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学法律本科专业学习,思维逻辑缜密,法学功底深厚,社会阅历丰富,曾获嵊州市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