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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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于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杨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