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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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 法院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 能否将该动产交申请执行人保管?

作者:杨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次举报
2026-05-15

       今天接到当事人咨询:当事人系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其车辆被法院扣押,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问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十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院可以将被扣押的动产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但是需要通过加贴封条等方式进行公示,并且申请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扣押动产。


杨晓伟律师,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深耕法律行业十多年年,被聘为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9116635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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