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伟律师
杨晓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石家庄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803275630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19:00

侮辱性的还款金额引发的纠纷,法院:还款不算数

作者:杨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2026-05-15

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范某麟与辜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范某麟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向辜某芳发送16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辜某芳看到转账后感觉受到了侮辱,未接收转账,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最终,辜某芳未能如期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前调解期间,范某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而辜某芳拒绝接收致其无法履行义务,应由辜某芳承担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驳回辜某芳的执行申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异议申请。范某麟提起复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可以适用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以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晓伟律师,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深耕法律行业十多年年,被聘为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9116635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0911663552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