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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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作者:杨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次举报
2026-04-13

劳动者发生工伤,维权过程中,单位未参保、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执行终本是劳动者最常遇到的困境。《社会保险法》第41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即当用人单位无力或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时,由基金先行垫付、保障职工权益,再由社保机构向责任方追偿。该制度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法定救济路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当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有一定条件的。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活期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杨晓伟律师,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十余年,自学并考取了心理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9116635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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