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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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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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请求对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作者:杨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4-10

司法实践中,“发票之事法院不予过问”,非常常见。法官觉得,纳税主体以及税款数额,均应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定,民事审判不应介入其中。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判例明确了只要合同约定了开票的义务,法院必须受理,为同类案件确定了全新的裁判标杆。最高法在再审里明确表明,开具发票虽说为税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然而当双方于民事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时,此项义务便拥有了双重属性。它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是民事合同里所约定的给付义务。所以,将开票义务写进合同这个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实务中,对于企业而言,若遭遇开票纠纷,需区分不同情形加以处理。第一,当合同存在明确约定时,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开票义务,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由税务部门责令对方开具发票。

杨晓伟律师,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十余年,自学并考取了心理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9116635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0911663552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