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广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671443010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夏广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男,1978 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X,安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92 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X县。

被告: 安徽X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县。

法定代表人:吴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X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关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磊,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安徽X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X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X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244200 元;二、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6 年开始在常州市X区X镇X村租种大面积土地种植各类蔬菜。2022 年7月 30日,原告欲在淘宝网店“X旗舰店”(经营主体为被告安徽X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白玉盘种子,并在该网店客服的介绍下加了被告朱某的微信,从被告朱某处购买了一斤精品盘菜种子,向被告朱某支付了 450 元的精品白玉盘种子费。后在被告朱某的介绍下,原告再次下单购买了两斤黄心乌种子,并向被告朱某支付了黄心乌种子费,原告收到的两款种子包装均印有“X种业”字样,其中黄心乌种子包装图印有“傲雪一号”字样。原告从被告朱某处购得一斤精品白玉盘菜,播种面积 5 亩,购得两斤黄心乌种子,播种面积 16 亩。精品白玉盘种子和黄心乌种子种植后,原告发现购买的精品白玉盘菜种子种植出来三分之二不是盘菜,购买的黄心乌种子种植出来不是黄心乌。2022 年9 月 25 日,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朱某,并将种子种植出来的相关情况告知被告朱某,被告朱某未能给出合理答复,并将原告微信推给微信名为“军”的人进行沟通,亦未能给原告一个答复。2023 年 2月3 日,原告向常州市X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对该农业生产事故进行鉴定,经常州市X区农业农村局鉴定结论显示: X村盘菜现场,李某诉求田块目前分开种植芜菁(盘菜)和芥菜,X村乌塌菜现场,农户诉求田块种植的均为普通乌塌菜,而非李某申请材料附的种子包装图片“傲雪一号”。原告种植 5 亩精品白玉盘菜种植出来后经鉴定有一半面积(2.5 亩)是芥菜;种植 16 亩黄心乌种植出来后经鉴定全部不是黄心鸟,而是普通乌塌菜,其中精品白玉盘莱和黄心乌的产量每年均可达到 6000 斤/亩,销售价格2.2元/斤。综上所述,原告从被告朱某、被告安徽X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案涉种子,被告合肥市X种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种子的生产商,上述三被告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答辩:1、原告称其从被告处购买的种子导致其损失,被告不认可。原告虽然从被告处购买种子,但其无法证明其播种的种子是被告出售的,其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有关,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于 2022 年 8月3日从被告朱某处购买一斤白玉盘菜种子,同年9月 25 日被告给原告员工发信息称其从被告朱某处购买的种子有问题,在苗中发现部分为芥菜。原告在育苗后已经发现种子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播种,明显自身存在严重错误。3、原告于 2022 年 9月 4 日购买乌塌菜种子,育苗后播种,但原告从未与被告反应购买的种子有问题,2023 年1月 10 日菜已长成,原告才与被告朱某反应此事。育苗后原告若认为种子有问题应当及时向被告反应,而不是在菜已经长成的情况下以及在市场不好卖的情况下再联系被告。即使被告给原告发的种子存在菜种不同的问题,原告在育苗后仍然种植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合同标变更的认可。4、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盘菜种子为 1斤,依据双方在购买前的交流可知,原告想要种的 5 亩地需要 2斤种子,原告仅购买一斤种子,且被告还回收了2 两,在此情况下原告不可能种了 5亩地。4、原告对案涉菜的亩产和价格在没有进行鉴定得情况下就提出亩产 6 千斤,单价2.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在本案中自述:自 2016年开始,原告在常州市X区X镇X村租种土地种植蔬菜。2022年7月30日原告在淘宝网店“X旗舰店”(经营主体为被告安徽X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白玉盘菜种子和两斤黄心乌种子,原告购买的白玉盘菜种子种植出来的有三分之二不是盘菜,购买的黄心乌种子种植出来的不是黄心乌菜,上述田地种出来的菜均已经售卖完。2023 年2月3 日原告向常州市X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对该农业生产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在X村盘菜现场,李某诉求田块目前分开种植芜菁(盘菜)和芥菜,X村乌塌菜现场,农户诉求田块种植的均为普通乌塌菜,而非李某申请材料附的种子包装图片“傲雪一号”。综上所述,原告于 2023年5月5日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原告提出申请,本院委托安徽X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种植在常州市X区X镇X村灵官塘小组的 16 亩黄心乌资产价值及原告种植在常州市X区X镇X孙家头的五亩精品盘菜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23 年6月13 日,评估公司发出评估通知函认为,现场已经灭失且此类蔬菜品种市场价格波动大无法确定合理价格,无法评估,故将案件退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安徽X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通知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损失,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经过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由于案涉评估对象的特殊情况,专业评估机构无法给出相关鉴定结论,原告提供的其他相应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准确的损失,故原告诉请的具体赔偿数额无法判断而无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82 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广磊律师 已认证
  • 16714430103
  •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892分 (优于76.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夏广磊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610 昨日访问量: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