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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为其争取不起诉

发布者:夏广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6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女,汉族,2003 年出生,高中文化,X县高级中学学生户籍地安徽省X县,住X县。2021 年 5月24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 17 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子伟、夏广磊,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孙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 12 月 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 12月 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孙X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 年5月14日19 时许,犯罪嫌疑人孙XXXX大市场逛街时,趁武X经营的X男装服装店”内无人之际,将武X放置在柜台上的 Vivo 手机盗走后以 1000 元的价格卖到位于XXXX银行西侧的X手机城”,所得钱财被犯罪嫌疑人孙X挥霍后经X县物价认证中心物价认证,该 VIVO 牌手机价值人民币 2645 元。2021年5月 24日孙X取得被害人谅解,被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 年 5月 31 日犯罪嫌疑人孙X在取保候审期间,窜至XX广场”大市场“X”服装店内盗窃武某婷现金 200 元,后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17日X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孙X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本院对犯罪嫌疑人孙X进行了社会调查:孙X平时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 12月13日止。

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孙X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时间,方式)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每周接受次法治教育,保持每天与父母沟通联系;禁止出入 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每周整理一次住处房间及打扫卫生;每周沟通汇报一次活动情况;每月提供公益劳动一次;每月作书面思想小结一次;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毫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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