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广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671443010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合同纠纷-成功解除合同并退回合作服务费

发布者:夏广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男,1983 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磊,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佩佩,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X,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X与被告安徽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磊、被告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案涉《智慧经营服务合作协议》于2022 年2月20日解除;2、判令X公司返还合作服务费 34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3 年2月19 日、2月20日,被告X公司通知原告周X2 月20 日去X国际大酒店参加智能支付活动发布会。周X到达现场后,X公司工作人员身穿微信官方服装,并向周X宣传微信官方二维码支付项目,声称只要周X去商铺推广二维码支付,推广成功后,消费者通过该二维码每支付一次,周X就能获得 2毛钱的利润,但需要支付 4 万元的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费。随后,周XX公司工作人员徐X经手下与X公司签订了《智慧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周X发现协议的乙方并不是微信官方公司,于是和X公司协商一致将《合作协议》解除,并由其工作人员徐阳在《合作协议》结尾加上“本人因个人原因取消合作,款项 34000 元公司批复于 2023 年2月21号前退款”。X公司于当时将 6000 元退回。后,X公司并没有在 2023 年2月21日之前将剩余费用退还。周X多次联系X公司退款,但X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并向周X发货。周X告知X公司协议已经于2022 年2月 20 日解除,请X公司不要再发货,并将已发货物退还。综上,《合作协议》已经于2023 年2月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X公司应当履行返回费用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故周X诉至法院。

被告X公司辩称:同意解除与周X签订的《智慧经营服务合作协议》,但只同意返还部分服务费 20000元。因为协议签订后,公司有支出成本,包括:员工提成+工资 2000 元,给原告开代理服务后台两台 2000 元,开招商会议人员的差旅费、会议费、加油费、讲课费以及酒店费用等。

经审理查明,X公司于 2023 年2月19 日与20 日在X国际大酒店召开智能支付活动发布会。周X(甲方)于 2023 年2月 20 日参加发布会,并于当天与X公司(乙方) 签订一份《智能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第一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一、甲方申请开展智慧经营项目,甲方做的是乙方二级代理;二、乙方为甲方开通微信支付的账户,乙方给予甲方一定的市场营销政策,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技术培训服务,因此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一定的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费用;三、······本协议合作服务费总金额为 40000 元,即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完成合作服务费款项;合作期限:壹年,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生效,合同到期后,双方无任何书面要求解除合作,本协议自动顺延,协议自动续约一年,续约次数不限。协议第三部分约定:一、服务费为业务服务成本费用,不退还,具体包含的服务如下:(一) 给予甲方较高水准的微信智慧经营市场营销政策;(二)业务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支持;(三)基础段业务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四)基础阶段展业技术知识培训;(五)阶段性组织联合地推训练营服务。合同签订前,原告周X分别向被告X公司银行转账 20000 元、微信扫码支付 14000 元,向被告X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宝转账 6000元,合计 40000 元。之后,原告周X通过被告X公司客服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扫码注册开通了微信商业版后台,用于当日发货。合同签订当日下午,原告周X以误将X公司作为微信官方公司才签订的合同为由,表示不愿与X公司继续合作,并与X公司业务经理徐X商谈合同解除,徐X经请示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当即将周X支付宝转账的 6000 元返还。同时在合同注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取消合作,款项 34000 元(参万肆仟圆整公司批复于 2023 年2月21号前退款”。但之后,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发货给周X。周X将货物退还,并通过微信与X公司的财务等员工沟通剩余 34000 元返还事项,因双方对于剩余款项返还比例未能达成一致X公司一直未予返还。

另查明,被告X公司提供成本明细中业务经理徐X案涉当月工资发放 5223 元,其中业务提成2720 元,奖励 200 元;此外被告X公司为原告周X开通后台注册费用成本 1000 元。

上述事实,有《智慧经营服务合作协议》一份、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周X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公司支出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之间签订的《智慧经营服务合作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周X在签订合同当日即反悔并与X公司工作人员徐阳协商解除合同,徐X经请示公司后,退还了周X转给公司工作人员的 6000 元,并在合同上注明转给公司的34000 元于2月21日退还,以上行为表明双方对《智慧经营服务合作协议》达成解除的合意,合同于 2023 年2月20日解除。徐阳为被告X公司的业务经理,其前述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所在的X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X公司应当返还剩余费用。但考虑到周X在签订合同时不谨慎,并造成X公司开具后台,人员提成、邮寄货物等部分成本付出,本院酌情扣减 3000 元,剩余 31000 元应当返还。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X与被告安徽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智慧经营服务合作协议》于2022 年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返还合作服务费 31000 元。

三、驳回原告周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88 元,由被告安徽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广磊律师 已认证
  • 16714430103
  •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892分 (优于76.5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1.58%的律师)

版权所有:夏广磊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735 昨日访问量:4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