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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为其争取缓刑三年

发布者:夏广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8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合肥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男,汉族,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X区,现住合肥市新站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 年 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侯审,于 2021 年 12 月1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广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合肥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2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于 2021 年 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 年 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张杰、夏广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被告人X在网上购买了一把“秃鹰”气枪(后因气瓶缺失无法认定为枪支)和 500 发弹。2017-2018 年,被告人X从网上购买一把“秃鹰”气枪(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并购买铅丝制作铅弹,实际制成可以使用的铅弹 800 多发。多数弹被其用气枪打掉,剩余 78 发铅弹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非法制造、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审理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本院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X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及视频、辨认笔录、证人黄X、李X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违反国家对枪支及弹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铅弹,其中气枪铅弹 500 发,并购买铅丝非法制造气枪铅弹 800 多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扣押在案的气枪 2把、配件 4 个、铅弹 78 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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