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种植户 530 余万元青贮玉米款遭拒付,二审维持全胜
案件领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案件概况: 种植户孔某与甘肃某牧业公司签订青贮玉米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孔某种植约 5000 亩青贮玉米,牧业公司保底收购 22500 吨。孔某完成播种,投入大量成本。玉米成熟达到收购条件后,牧业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收购。双方协商,玉米暂存放在牧业公司青贮窖,由牧业公司负责称重,最终入库青贮玉米 10590.75 吨。 后牧业公司主张双方已经协商解除收购合同,仅提供协助保管义务,拒绝支付全部玉米货款及青贮相关费用。
办案难点 :牧业公司提交《青贮收储协商记录》,主张 2024 年 9 月 7 日双方达成合同解除合意;同时以原参与人员存在涉违纪被调查为由,申请中止案件审理。
代理思路: 张九超律师重点核查证据,提出《协商记录》为无公章复印件,真实性存疑;结合催告函、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牧业公司多次发送的和解协议草案等证据,证明 9 月 7 日仅约定玉米暂存青贮窖,从未达成合同解除、免除付款义务的合意;后续双方持续沟通货款赔付,若合同已经解除,无需反复协商赔偿;对方负责人涉刑事案件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相互独立,不影响案件审理,不应中止。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均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牧业公司支付青贮玉米货款 511万元 元,承担青贮剂、棚膜、人工等配套费用 19万元;累计为种植户挽回经济损失 531 万余元
张九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