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妨害药品管理罪(医美非法注射案件)
案件概况:当事人开设美容门店,无医师执业资质、无医美机构经营许可,从境外购入没有我国药品批准文号、无中文标识的肉毒类注射产品,向熟人、到店顾客销售并实施注射,从中获取收益。经行政机关认定,涉案产品属于药品,该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检察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当事人系初犯,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交代全部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核心工作:
1. 会见当事人,核对进货渠道、注射对象、获利金额、使用产品数量等关键事实。
2. 提交辩护意见:本案服务对象多为熟人亲友,涉案范围有限;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违法获利数额较少,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
3. 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论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同时就涉案工具、违法所得处置发表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方量刑意见,判决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处置。
要点提示:医美行业涉刑案件,没有批文进口注射类药品,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人身伤害,依然可以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初犯、坦白、社会调查评估是争取缓刑重要条件。
张九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