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工程烂尾发包方拒付百万设备款,成功为施工方追回工程款及损失超 111 万元
案件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概况 :甘肃某建设公司中标总投资过亿元肉羊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与两家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近 6000 万元。施工期间,建设公司按工程要求采购、安装空气能采暖设备。后因发包方内部矛盾、资金链断裂,项目中途停工烂尾。 发包方相互推诿,拒绝支付施工方垫付的空气能设备款、招标服务费合计 110 余万元;其中一家发包方抗辩自己并非设备合同签约方、未受益,拒绝承担责任,同时提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意图全部免责。
办案难点: 设备采购安装协议仅由其中一家发包方签署,另一家未在该份协议上签字;设备供应商此前诉讼的生效判决认定,未签约的发包方不承担设备款责任,对方以此主张本案不能再向其追责。
代理思路: 张九超律师跳出设备买卖法律关系,回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空气能设备采购安装属于案涉工程的变更增项,是履行施工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非独立买卖合同;两家属于共同发包人,该发包方在设备验收、结算文件上签章确认,应当对工程项下债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同时主张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属于发包方违约停工给施工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应由发包方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判令发包单位支付工程款111万元,并承担承包方10万元损失
张九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