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发包方以 “未签章” 为由拒付 51 万工程款,二审全胜维持原判
案件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概况: 同肉羊精深加工产业园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发包方现场要求,实施建筑物拆除、新建赶牛通道、污水管道改道、临时道路、空气源热泵基础等配套工程,形成六份工程签证单,由其中一家发包方现场签章确认工程量。项目停工后,另一家发包方以未在签证单上盖章、该工程不属于原合同范围为由拒绝付款。一审胜诉后,该发包方提起上诉。
办案难点 :上诉人主张签证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签证单没有己方签章、对其无效;认为拆除工程属于前期三通一平,不属于工程增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代理思路 :张九超律师二审抗辩:案涉拆除及配套工程,是因为原有建筑与新设计建筑位置冲突,为主体屠宰车间施工必须实施的前置工程,与施工合同目的密不可分,属于工程变更增项,不是独立新项目;两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约定签证文件必须双方共同签章才生效,根据发包方内部合作协议,签署签证的一方负责现场管理、验收,其签证确认效力及于全部共同发包人;发包人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已经实际完成施工的承包人。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两家发包方共同支付工程款 51万元及对应利息。全额保住 51 万余元工程款胜诉权益
张九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