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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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母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孩子可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约定来排除强制执行吗?

作者:张丽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8次举报

案情简介:严某2的父母严某1、裘某于1998年离婚,1999年11月29日,严某2及父母被安置到案涉房屋。严某1与裘某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严某2所有。该协议是严某1与裘某之间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房屋系严某1、裘某双方共同财产,一方不能单独作出撤销赠与决定。

法律问题:案涉房屋却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严某2可以仅基于严某1与裘某之间的离婚协议而享有请求名义登记人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从而引起物权变动吗?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原一审、二审法院确认了1与卞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卞某,并判决严某1配合卞某办理过户手续但严某1、裘某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严某2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现严某2仅凭其父母之间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主张所有权,并未举示房屋发生物权变动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于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严某2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实际损害其合法利益,原审判决认为严某2不具备以生效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遂驳回严某2的诉讼请求,认定即便严某2如认为(2014)杭下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方式主张权利。

律师提醒:夫妻之间签订离婚协议,不仅需要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涉及到本案类似情况,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房产作出了明确约定,约定给孩子,但是最终却没有履行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这就导致了这样的纠纷发生,给孩子创造了麻烦。其实,如果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关于房子、车子,尤其涉及不动产提前作出权属约定,并赋予双方及时进行变更过户的义务如果任何一不配合变更过户需要承担违约怎样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就可以避免上述类似的麻烦因此,离婚协议书如果不知道如何签署,或者害怕以后会遇到不可控的风险的话,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由专业律师进行代书。

附:最高法指导性文件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637号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电话咨询19903931726。


张丽,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