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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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员工被强制仓库待岗后辞退,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作者:张丽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次举报
2026-06-18

一、案情简介

金某于2015年9月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3D设计师,月工资10000元。2017年9月生育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产假结束,处于法定哺乳期。

履职期间,公司存在多项不当行为:2017年7月起持续拖欠工资;孕期擅自清退金某工位,阻碍其正常返岗;产假返岗当日强制安排异地出差,金某因哺乳期拒绝后,公司当即出具处罚通知;未协商且无书面变更协议,单方将其调至无办公设备、无工作任务的二楼仓库待岗;注销其指纹考勤权限,人为设置出勤障碍;2018年1月,以“累计旷工7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抗辩称,因部门撤销无岗位,安排待岗属经营自主权,员工长期脱岗构成旷工,解除合法。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金某支付:

1. 2017年拖欠工资、病假工资合计12528.73元;

2. 2018年1月1日至11日出勤工资4137.93元;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15元;

4. 5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325.50元。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三、裁判要旨

1. 单方强制调岗待岗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含岗位、工作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未协商便将哺乳期员工调至无基础劳动条件的仓库待岗,带有明显刁难性质,构成违法变更。

2. 企业对“旷工”主张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败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举证证明“解除事实、制度依据、程序合法”。本案中,公司主张金某“旷工”,但未提交完整监控、连续考勤等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哺乳期女职工无严重过错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女职工哺乳期内,公司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条款解除合同;仅当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重大失职等)法定过错时,方可合法辞退。本案中金某按时到岗,无旷工主观过错,公司以“未在仓库待岗”认定旷工并辞退,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

四、律师点评

1. 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 调岗、待岗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严禁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安排无劳动条件的待岗变相逼迫离职;

- 认定“旷工”需留存客观证据(如考勤记录、监控、沟通记录等),无充分证据不得单方辞退;

- “三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严重过错的,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违法解除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即“2N”)。

2. 哺乳期女职工维权指引

- 面对不合理调岗、强制出差、仓库待岗等安排,可书面提出异议并拒绝,同时留存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等);

- 若企业关闭考勤权限,需通过纸质签到、现场拍照、同事证言等留存出勤证据,证明正常到岗;

- 被单方辞退后,切勿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可主张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维权路径为“劳动仲裁→法院诉讼”。

本案清晰划定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边界,警示企业需在合法框架内行使管理权,同时也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张丽,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1410920********01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