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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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作者:张丽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75次举报
2023-02-28

近日,有网友咨询:受到了配偶一方的欺骗,婚前隐瞒了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依托最高法案例,借助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的解读,为大家普及一方婚前隐瞒了疾病,受欺骗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以及满足何种条件才可以主张撤销。

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对于受欺骗一方对婚姻撤销权的上述具体规定可知,受欺骗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即本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二是未如实告知对方,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三是主张撤销的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案例简介:

××××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22日,举办婚礼。20201010日,被告旧病复发到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躁郁症和抑郁症为主的双向情感障碍。病历显示被告于2019418日,××。被告及其家人婚前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
  相关资料显示,双向情感障碍主要临床表现为抑郁发作(情绪低落、闷闷不乐、情绪悲观想自杀等)、躁狂发作(情绪高涨、冲动易怒、幻听、幻想等)或混合发作(抑郁和狂躁的短时间内交替出现)。并发症为自杀,且可能有一定的遗传性。

判决结果: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观点分析:

被告婚前患有双向情感障碍,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的重大疾病,被告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一方,但被告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原告,对于被告辩称在双方结婚前已经告知原告有关被告的病情的主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撤销了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实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婚前患有的疾病,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有些案件当事人患有的重大疾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疾病之列,而有些疾病并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疾病之列,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审查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后的家庭生活实际情况、是否生育小孩、婚后生活紧密度等。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以上是关于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希望对需要的人一点指引,如需具体了解电话咨询:19903931726


张丽,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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