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972执138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中山北路西XX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1900MA4X57PR06。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岗头永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XXXX0587270E。
法定代表人:阳XX。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9226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22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加工款35980元,并承担受理费552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在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6202.20元,已用于优先支付(2020)粤1972执1471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赖XX等38人的部分工人工资。
(二)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存放于东莞市长安XX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财产名称、特征规格、数量等详见鹏信咨询字(2020)第F1664号资产评估报告】,拍得款项120940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300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495490.72元。以上执行所得合计646430.72元,在扣除执行相关费用后,本院已对剩余款项制作了《执行财产清偿方案》及附表。根据清偿方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830.86元(含诉讼费)。
三、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岗头永安XX的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经营场所内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申请执行人受偿了9830.86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余忆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