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11306054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陈X与张XX、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24民初988号
原告:陈X,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麦XX,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陈X诉被告张XX、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麦XX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84000元和利息(以8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4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到网上预约之日2020年7月20日为11212.27元),本息暂共95212.2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为了其服装生意的周转,于2018年1月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陆续向原告借款91000元,在此期间两被告只是返还了5000元。2018年4月30日,两被告出具借条,补写以上借款,确认还欠原告86000元,承诺当天返还。但两被告没有依约定返还86000元借款,被告至今只是还了2000元,还有84000元没有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望能准如所求。
被告张XX、麦X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东莞经营一家理发店,被告麦XX曾为原告理发店的员工。
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10日、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8日、2018年2月24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7日、2018年3月11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7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29日、2018年4月3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麦XX微信转账261元、1000元、300元、105元、1500元、168元、700元、884元、100元、300元、150元、2000元、3000元、126元、100元、1070元、800元、5000元、110元、720元,共计转账18394元。
2018年3月24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3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张XX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000元、550元,共计转账30550元。
以上原告转账金额合计48944元,加上现金支付的30000元,共计78944元。后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2018年4月30日,被告张XX、麦XX立下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载明两被告借到原告86000元,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还清。
立借条后,发现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金额与借条中所立借款本金有差异,故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7日向被告麦XX微信转账8800元、2500元。之后,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尚欠83244元。
从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麦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询问被告麦XX“对了,莹莹,你们那里是欠我86000还是84000元来的?”,被告麦XX回复“84000,走的时候你扣了我2000”,原告则称“我这两天都没休息好,精神有点紧张”,麦XX回复“没事,你记一下”。
两被告未还款后,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借条由被告麦XX书写,两被告签名确认。麦XX是原告理发店的前台员工,麦XX称张XX要做服装生意需向原告借款,因为双方比较熟,所以本案存在多笔借款,每次转账数额不大,一结算才知道借给两被告这么多钱。立借条之前两被告曾偿还5000元,立借条的时候说好当天立当天还,立借条后两被告还款2000元后未再还款,麦XX离职后也催收过,但麦XX称其在老家带小孩,无力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XX、麦XX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两被告立给原告收执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原告与被告麦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凭,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麦XX现实际欠原告借款本金83244元,对此部分借款本金,两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立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请求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院可予支持。经计算,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9日共9天的利息为:本金73944元(78944元-5000元)×6%÷365×9天=109元;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8天的利息为:本金82744元(73944元+8800元)×6%÷365×8天=109元;2018年5月18日起的利息本应以本金85244元(82744元+2500元)为基数,因两被告在立借条后曾还款2000元,但原告无法提供具体的还款时间,故本院认定2018年5月18日起的利息开始以本金83244元为基数进行计算,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7月20日共795天的利息为:本金83244元×6%÷365×795天=10879元。以上,截至2020年7月20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3244元、利息11097元;2020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32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
被告张XX、麦XX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原告所提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同时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XX、麦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X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借款本金83244元、利息11097元;2020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32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张XX、麦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丹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何紫程
广东智优律师事 已认证
  • 13113060542
  • 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279分 (优于94.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8篇 (优于97.71%的律师)

版权所有: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773 昨日访问量:8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