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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X与周XX、云顶xx科技(东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4月03日 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72民初1623号
原告:施XX,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云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1900MA54DLMM81。
法定代表人:周X1。
被告:周XX,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08,公民身份号码为430×××××××********。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两被告拖欠款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周XX、云XX公司(以下简称云顶XX)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31日计至还清之日);2.周XX、云顶XX承担律师费4000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周XX确认借条,也确认尚欠借款1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条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还款,现已到期。周XX未依约还款,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施XX有权主张周XX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施XX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000元,根据借条的约定应由周XX承担。
针对云顶XX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借条载明周XX因购买T6设备而借款,借条签订地为云顶XX办公室内,借款人处和借款正文加盖了云顶XX字样的印章。施XX还提交了签订借条时的图片予以佐证。云顶XX主张借条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其印章,周XX不是云顶XX的员工也从未为云顶XX工作,无权代表云顶XX。首先,周XX与周X1是亲兄弟,且云顶XX确认曾授权周XX代表云顶XX向东莞XX公司购买T6设备,这与云顶XX前述主张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其次,施XX提供证据证明借条在云顶XX签订,云顶XX未对此进行反驳。再次,施XX主张借款用于向东莞XX公司购买T6设备,周XX未对此进行反驳,且该主张与借条内容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结合周XX的身份情况,借条签订的地点以及借款用途,施XX有理由相信周XX有权代表云顶XX在借款人处加盖印章。施XX据此要求云顶XX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施XX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自2020年8月31日计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施XX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云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5.68元,由被告云XX公司、周X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方圆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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