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XX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7254号之一
原告惠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上寮村沙XX房屋。
法定代表人潘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XX******-2。
法定代表人颜XX。
原告惠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XX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686元,由原告惠州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留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