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10号
原告:刘XX,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兴鸿泰电子辅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鸿富苑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T。
经营者:黄XX。
原告刘XX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兴鸿泰电子辅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XXXX306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骆XX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