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2014年10月28日,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确定了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金额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但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利息后,未再向原告偿还。
【办案思路】
首先,被告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二原告签署的《补充协议》。原告拿出事先打印好的《补充协议》,让被告签字。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再加上原告单方持有公司的网银支付工具并自行操作转出款项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被告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在该时间节点仍未履行完还款义务,在此背景下,被告便与二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随后多年一直按照原告的要求持续不断的向其支付大量款项。
其次,《补充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应当根据客观发生的实际出借金额及利息,并结合实际还款情况来最终认定。
【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款项1698764元,并应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反诉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律师建议】
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要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在发现结算或对账错误时,应当及时通过报警或诉讼方式提出异议,最终按照客观发生的实际出借金额及利息,并结合实际还款情况来最终认定。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