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褚亚堃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0日 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被告公司(承租方、甲方)与原告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附整体升降脚手架租赁合同》。2019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原合同约定,外爬架无法爬升到屋面,不能满足屋面主体及装饰施工,由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30万元整。之后,被告工作人员签署《附着式脚手架退场时间确认书》。因为租金未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经一审审理,按照脚手架退场确认书判决了租金数额。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
首先,案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属于大型建筑设备,脚手架的安装与施工属于建筑工程中的高危分项工程,而设备进场后需由被上诉人自行组装搭设。从脚手架进场至具备使用条件至少需要数周时间,租赁计费期限应自脚手架安装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开始起算。
其次,由于被上诉人的诸多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额外垫付多项费用,该等费用应当从上诉人的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1、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
2、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项目脚手架租赁费953719.17元(含税)。
【律师建议】
对于工地上脚手架的租金计算,无论是按照进场时间、离场时间计租,还是按照实际使用、停止使用时间计租,双方都应该通过合同约定清楚。
另外,对于工地相关事务,如果需要签字,应当在合同中指定签字人员,否则可能出现工作人员超越权限签字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