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亚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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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拖欠超过三年的工程款,如果有证据证明曾经追要过,依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发布者:褚亚堃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0日 27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在承包责任书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完成施工。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陆续退还了保证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被告至2018年,超过十年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工程保证金。


【办案思路】

首先,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七条对转包的规定与前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相一致;同时,该办法第八条对转包的表现形式又作出进一步的列举: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次,被告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其中标的标段工程分别转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几名自然人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典型的转包关系,而非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


【裁判结果】

1、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4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8550200元,退还上诉人保证金1100000元(以9650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严辉前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4、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拖欠工程款超过三年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证据,可以通过照片、电话、聊天记录、证人证人等证据材料,证明多年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基本事实。

褚亚堃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