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3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出资100000元整,二被告以技术管理入股的方式进行化妆品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投资款及房租等费用共计120010元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以上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在原告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后,二被告应当依约履行约定的技术管理职责。二被告对货物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剩余货物数量等一概不知,最终造成货物过保质期,丧失价值。二被告以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应当准许原告解除三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判决结果】
1、原告与被告因签订2015年10月13日《合作协议》而形成的合伙法律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2、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7634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对于合伙事务,出资方应当对资金的支出和去向做好记录;合伙事务执行方,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对于合伙出现的情况,各合伙人应当及时记录和确认,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时间过长无法取证或无法证明的情况。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