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叶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止,约定叶某的月工资为30,000元。目咨询公司每月5日发放叶某上月工资,叶某的工作由公司赵某安排。2024年3月2日,叶某因个人原因通过微信向赵某提出辞职,赵某于3月4日回复同意。2024年5月24日,叶某向某咨询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咨询公司拒绝发放其奖金及项目提成。
叶某于2024年5月25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咨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称其确实在3月初向咨询公司提出过离职,但双方在协商中未谈成。
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杨云宝律师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某咨询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叶某提交的谈话录音、叶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结合病假期满叶某未再出勤情况来看,可以证实叶某于2024年3月2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咨询公司于3月4日予以同意,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3月4日解除。叶某在双方合同解除后向咨询公司书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无论解约理由是否成立,该解约通知均不产生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应当以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时所做的意思表示为准,即使劳动者事后补发解除通知,因双方劳动关系在补发时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可能因当事人重复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而再次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在解除通知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事由的依据。
1、提示用人单位如果收到员工口头辞职后,建议尽快通知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或督促员工办理辞职流程确定最终离职日。如果员工提交明确签字确认,且明确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那么不会支持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提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应依法缴纳社保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如单位存在上述违法的情况,劳动者有权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有可能存在劳动者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等,如此则单位不仅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的情况,还应额外承担社保补缴的巨额滞纳金等不利后果。
1、提示劳动者如果与单位之间就工资发放或者社保缴纳等问题产生争议,且单位存在过错,此时员工可选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主张经济补偿,建议劳动者向单位发出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由于单位存在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被迫解除,此时,则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
2、提示劳动者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辞职,如此后反悔并希望撤回辞职申请,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另外,即便员工辞职以后发现怀孕或者生病等情况,也不构成单方面撤回辞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