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规定,
票据所有人在涉案汇票到期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被拒绝,原告有权选择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显得尤其重要,在管辖、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经济权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区别。权利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适用,以争取权益最大化。
《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是指票据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下次,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无因性的例外:对物抗辩:票据的问题;
1、以背书方式缺德但背书不连续的票据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票据未到期的
4、票据伪造、变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5、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6、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债务人未对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
7、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8、以欺诈、偷窃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捡拾等非正常途径缺德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恶意取得的票据。
9、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10、重大过失取得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