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邦兰欢律师团队 09:00-21:59
致邦兰欢律师团队
团队专注于重大疑难案件执行领域
1373919806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借用账户或借名经营的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作者:致邦兰欢律师团队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1次举报

团队近期接受委托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基本案情是:


1.201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名投资收益协议》,约定A公司以B公司名义向C公司供货,B公司开立一个账户给A公司使用。


2.2018年8月,自然人甲以民间借贷为由对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00余万元。2019年12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在查控财产时发现C公司处有B公司到期债权,遂向C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B公司在C公司处的货款400余万元扣划。


3.A公司知道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款项应属其所有,要求确认款项归其所有并排除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A公司的执行异议,A公司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借用账户或借名经营的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迅蚁结论】


不能排除执行。


迅蚁观点】


1.从账户和货币的本质特征来看。货币为一般等价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是货币与一般物品的最大区别,谁持有货币谁也就拥有了货币的所有权。上述案件中,货币储存在B公司账户,储存是B公司占有货币的一种具体方式,故储存在B公司账户内款项的所有权应归属于B公司所有,自然人甲无权要求确权及排除执行。至于甲与B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


2.从金融监管部门对出借账户的禁止性规定看。出借账户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可知,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被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而行为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获利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3.从最高院权威观点及判例来看。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辑)指导案例《借用账户内的资金应认定为归属于名义存款人》认定此种情况下借用账户的人无权排除执行,尾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特别注明: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内资金的归属。这是最高法院的权威观点。2017年11月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王毓莹法官文章《执行异议之诉中账户资金的排除执行问题》明确借用账户情况下,应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资金归属,案外人无权要求排除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其系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依据误汇款项等事实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该征求意见稿虽未生效,但也代表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4.从地方法院司法文件来看。


(1)广东高院2019年8月7日《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第18个问题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其为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答复意见为:1.案外人仅主张其为资金实际权属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2.有证据证明的、能够特定化的资金,可以排除执行。如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质押权人就账户内资金主张实体权利的、有证据证明的错误汇款等。”。


(2)吉林高院2018年12月24日《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个问题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以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账户流转资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案外人仅以其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以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账户流转资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山东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专题调研研讨会》第18个问题“以银行存款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观点:对于银行存款,原则上按照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借用人以其系款项实际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案外人以错汇款项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案外人有证据证明款项已被特定化的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司法审判的正确价值导向】


执行难是目前司法的普遍现状,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普遍存在,被执行人往往采取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最高院正在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借名经营或者借用账户的行为本身即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行为。是否借用账户,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关系是什么?借用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很难查清。


面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要解决的不仅是一个孤立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人民法院如果对此类案件支持了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诉求,司法导向将是鼓励借用账户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剧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难、处置难。同时,也会放纵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助长市场主体逃避履行债务的潜在道德风险。




致邦兰欢律师团 已认证
  •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13739198068
    •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平台积分

      983分 (优于77.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89.38%的律师)

    版权所有:致邦兰欢律师团队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7995 昨日访问量: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