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天倪迅蚁执行团队的兰欢律师。最近,有朋友向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他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准备拍卖债务人的房产,结果出现了另外一个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说这套房屋是他的,法院无权拍卖,但实际上这个人可能是债务人找的托,目的就是为了阻碍执行。
这个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在法律上被称为案外人异议,目前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和之后的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法院原则上要中止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恶意利用该规定,换装不同马甲,拖延执行、虚假诉讼、恶意逃债,这样几个程序下去,一年多时间就过去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害。
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本律师提供如下建议: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在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提出异议的执行财产进行处分。提供担保是解决该问题最简单直接的方法,但在实践中,债权人未必会有足够的财产提供担保,而且即使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法院也会因为担心担保财产价值评估不准确等问题,而不予同意继续执行。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找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我们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少额保费即可,保费额度一般在财产价值的千分之三左右,也就是100万的执行案件,只需缴纳三千元左右的保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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