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017年3月,沈阳市某销售中心与江苏某商贸公司签订一份《借名投资收益协议》,约定沈阳市某销售中心以江苏某商贸公司名义向某施工项目供应材料,江苏某商贸公司开立一个账户给沈阳市某销售中心使用。
2.2018年8月,自然人郑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对江苏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商贸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00余万元。2019年12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江苏某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江苏某商贸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在查控财产时发现中建某局三公司处有江苏某商贸公司到期债权,遂向中建某局三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江苏某商贸公司在中建某局三公司处的货款400余万元扣划。
3. 沈阳市某销售中心知道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款项应属其所有,要求确认款项归其所有并排除强制执行。一、二审均判决驳回沈阳市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沈阳市某销售中心申请再审后,江苏高院以原一、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提审本案。
代理思路:因该案省高院是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裁定再审,且江苏高院再审审查案件与再审审理案件是由同一合议庭办理,故在合议庭已有法律适用错误结论的情况下,想要推翻合议庭之前的意见难度极大。接受郑某某委托后,团队认真分析研究了案件,总结提炼出本案争议核心焦点是“借用账户情况下借用人能否排除执行”。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目前尚无绝对性的意见,但2019年最高院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及部分省份高院有指导意见,如广东、吉林、山东,都倾向于排除执行。
裁判结果:经团队认真分析、研究,提供了大量法律分析意见,最终省高院再审后推翻了之前合议庭再审审查阶段的结论,裁定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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