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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审理和执行的影响

作者:致邦兰欢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7次举报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天倪迅蚁执行团队的兰欢律师。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逐渐缓解,企业陆续开始复工。房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成本,随着企业的复工,租赁合同纠纷可能会增多。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疫情发生,合同能不能解除。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能不能解除,涉及到法律上的法定解除权。如果疫情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比如甲乙公司在春节前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水果若干,用于发放员工春节福利,疫情发生导致乙公司春节前无法交货的,就可以解除。并且呢,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如果疫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交货期限对合同履行没有那么严重的,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只是增加了履行的难度和成本的,比如需要延长三个月交货,这种情况,不能解除,但是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个问题,租金能不能减免。这要看房屋的性质。如果房屋是国有资产类的,也就是当地政府或国家机关的,一般可以减免,比如南京地区规定了“一免两减半”政策,免收一月,减半收取两月。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政策,大家可以查阅。二是非国有房屋的,也就是房屋是老百姓个人或者企业的,不能强制减免。国家对这种情况鼓励双方协商,但如果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可以适当减免或者延长租期。像南京地区,政府还会给予出租人一定的补偿,出租人实际上并不吃亏。

第三个问题,是房屋租赁纠纷判决后的执行问题。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履行的,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金,作为惩罚。因疫情管控原因,有些案件判决后可能出现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履行的问题。比如,甲租赁乙房屋,出现了纠纷,并且法院已经判决甲返还房屋,因为疫情发生,甲在老家无法及时返回,房屋也不能及时返还,就不需要承担上述费用,只要正常返还房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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