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仅是单位对员工的考察期,同时也是员工考察单位的阶段。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单位和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对员工而言,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单位而言,则有更高的要求。
为了方便理解,我表述为过错员工辞退和非过错员工辞退。
过错员工辞退,分为六种情形:
1、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非过错性辞退,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单位而言,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无论是过错员工辞退还是非过错员工辞退,单位都应该重视固定证据,具体要点会在后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