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到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这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通过查询案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单纯的出轨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往往不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但也有法院认为出轨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而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此类案件的实务方向正逐渐变得清晰。方某1、张某离婚纠纷(婚姻法)
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法定事由,不支持损害赔偿。
【法官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虽然张某在与方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有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的行为,但导致张某与方某1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人长期异地分居,缺乏沟通,导致感情疏远,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
曹某、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法)
【裁判结果】
离婚协议虽约定了损害赔偿,但不存在法定情形,不支持损害赔偿。【法官说理】
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又不是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取得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达成的情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由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陈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法)
【裁判结果】
【法官说理】
关于丁某是否应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虽因丁某有外遇导致与陈某离婚,陈某系无过错方,但陈某并无证据证明丁某存在上述情形,故其要求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法律依据。
吴某1、姜某离婚纠纷(婚姻法)
【裁判结果】
【法官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吴某1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姜某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姜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吴某1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故吴某1、姜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婚姻法)
【裁判结果】
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支持损害赔偿。【法官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刘某1、汪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
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双方离婚,支持损害赔偿。【法官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汪某在与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于其他女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双方离婚,给刘某1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刘某1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