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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注意事项

作者:蒋佳盛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2次举报

得益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案例的普及,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告别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代,然而,签空白劳动合同、设置不合理的条款、不把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等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给单位埋下了用工风险。

今天,蒋律师和大家讲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劳动者就有权要求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对于二倍工资的裁判口径基本上是宽松的,只要单位无法拿出证据证明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很多劳动者了解到这个二倍工资,就期待着单位不和自己签劳动合同,其实这是错误的。二倍工资的规定仅仅是补救措施,签订平等、合理、完整的劳动合同,才是最好的保障。

 

对劳动者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如果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签订。

2、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3、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

4、明确工资的构成。当下企业合规越来越得到单位的重视,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大量的企业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浮动工资)+加班工资的模式。有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尽可能争取更高的基本工资标准,这是未来主张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等项目的最低保障。

 

对单位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多次催告,固定好证据,在入职一个月后仍不签订的,可以结合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

3、合同避免出现类似“女职工不得谈恋爱、结婚、生育子女”、“发生工伤自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免除单位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条款。

4、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以及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外,不要约定克扣员工工资或者要求员工支付其他违约金的条款。


蒋佳盛律师(联系方式:13003785568),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211学府江南大学。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0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合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