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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XX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钟歆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公诉刑诉﹝2018﹞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XX及其辩护人莫XX、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纪XX通过办假发票的广告联系到制售假发票人员。纪XX为牟利,找到纪X(另案处理),称自己可以从网上办理出比税务窗口税率低的发票,二人协商后,纪X负责联系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人员,并将购买发票人员要求的发票信息转交给纪XX,由纪XX负责联系制售假发票人员,伪造出所需要的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
1.2016年9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纪XX向徐某、李X出售3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228211.20元,收取了10920元。
2.2016年底,被告人纪XX通过纪X,向高某、曹X、蔺某出售11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XXX元。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纪XX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黑色OPPO手机一部、账本一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鄂托克前旗国税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普通疑点发票调查核实情况的说明、伪造的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XX违反国家的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售的发票14份,票面价税合计XXX.2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
二、向被告人纪XX追缴违法所得1092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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