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及委托代理人梁XX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相识,二人互有好感遂确立恋爱关系。自原告与被告相识以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仍有21万元借款未向原告偿还。在原告强烈要求下,2019年8月6日被告为原告打下借条,后来被告又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62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陆续偿还原告部分借款,至今剩余70000元未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自2017年相识以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仍欠原告21万元借款未还,在原告强烈要求下,经过核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陆续还款,在2020年4月13日向原告还款14200元,仍欠原告7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落款时间2019年4月1日《借条》、落款时间2019年4月24日《借条》、2019年8月6日《借条》复印件、向被告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六张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及转款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落款时间2019年4月1日《借条》、落款时间2019年4月24日《借条》、2019年8月6日《借条》复印件、向被告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六张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及转款记录等证据,与原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尚欠借款7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护。原告主张被告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高X尚欠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以借款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梁旭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