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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某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某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魏碧玉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4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相遇大厦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X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相遇大厦北XX。

法定代表人:陈XX,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X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广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XX一力物流园二期门店及住宅第13-10号门面N单元3层3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XX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XX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广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服XX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XX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应自2021年10月16日前预交受理费4512元,上诉人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均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均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按上诉人XX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陆曼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XX

魏碧玉律师,对待工作认真、严谨,为人靠谱、负责,办理过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极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28
  • 擅长领域:法律文书代写、调解谈判、离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