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改变而改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子女可请求未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请求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抚养权归属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2岁以内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听取其跟随意愿(但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另外,稳定的生活环境、成长和学习环境等也是考虑因素,并要综合考虑父母抚养能力、情感需求等。
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协助仅是辅助,父母本身作用不可替代,父母自身的条件要优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协助。家庭暴力、出轨、人品不端等行为可作为抚养子女的减分项。
三、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可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参照当地生活水平、父母负担能力、实际支出等因素酌定。
四、原则不提倡共同抚养方式,若约定共同抚养无法落实,实际抚养一方可请求变更为单方抚养。
五、抚养费一般不支持利息: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非普通金钱债务,不支持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可支持;
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即使一方与子女无血缘关系,仍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对上述技术所生的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注意:如一方拒绝亲子鉴定:若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七、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中,物质条件并非唯一考量因素,父母陪伴、教育理念、心理健康保障更为重要。
八、祖辈照顾孙辈如无约定,基于亲情关系的照顾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得请求返还费用。但子女可以请求未尽抚养义务的生父母对实际抚养人进行经济补偿。
九、抚养费可分期支付,也可约定一次性支付,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有效。但情势变更(如物价上涨、教育费用增加),子女可请求增加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则上需要支付方有经济能力,不会损害他人权益,若支付方有经济能力且存在逃避风险也可请求一次性支付。
十、抚养费之外大额给付财物,若明显超出合理抚养费用范围,应认定为赠与,适用赠与合同规则。
十一、父母双方可以约定高额抚养费,原则上约定优先,即父母对抚养费有明确约定的,即便高于当地水平,也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上不予推翻。但如出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实际支出时,父母双方应要协商一致,体现“教育参与权与知情权”,如协商不成,超范围的支出应由实际抚养方承担。
吴荣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