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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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户、副食店销售侵权商品为何免于赔偿?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荣飞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5次举报
2025-09-02

正文:

     一家副食店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该副食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了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仍需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权利人是某知名洗涤洗护用品企业,其持有的某注册商标在肥皂等商品上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市场维权过程中发现,某副食店销售的肥皂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经鉴定并非正品。权利人遂提起诉讼,要求该副食店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庭上,副食店经营者提出了关键抗辩:其对所售商品为侵权产品并不知情。其举证称,涉案商品是以市场合理价格通过正规电商平台采购,并提交了清晰的交易凭证及供货商的工商信息材料。交易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商品名称(即该注册商标对应的商品)、规格、数量及供货商信息(指向某甲公司)。

法院经审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裁判:

侵权定性明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身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免责有据: 该法同时规定,若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侵权,并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且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法院认为,副食店提交的凭证清晰、完整,足以证明涉案商品购自特定供货商(甲公司),来源渠道合法、正规,符合交易惯例,且进货价格合理。基于此,可推定销售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无需承担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责任。

责任并非全免: 法院同时强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免除赔偿责任,并不改变销售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销售者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此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如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等)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方仍应予以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维权费用若干元。

法律要点:

法律依据清晰 《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但符合“不知情+合法来源+说明提供者”三个要件的销售者可免于经济赔偿。

抗辩关键在“来源合法”与“无主观过错”:

客观要件(来源合法): 销售者必须提供清晰、有效的证据(如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商等信息的进货单、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商品是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取得。

主观要件(无过错/不知情): 核心在于证明销售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通常会结合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价格是否合理、交易凭证是否完备、销售者自身规模及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能证明遵从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则可推定其“不知道”商品侵权。

免赔不免责: 即使免赔成立,销售者仍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承担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律师提醒: 

广大经营者,尤其是小微商户,务必:

1、从正规、可溯源的渠道进货。

2、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如营业执照)。

3、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载明商品详细信息(尤其是品牌/商标名称)和供货商信息的进货凭证。

4、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保持警惕。

对于诚信经营的销售者而言,保留完整、规范的进货凭证,是遭遇侵权诉讼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护身符”。





吴荣飞,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扎实,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办理的每起案件中,能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并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
1520120********9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