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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城市居民为追求休闲养老生活的新风尚,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自自建房。然而,这些背后却暗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买卖,真的合法吗?
最近,某地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农村自建房定金合同纠纷案,给热衷此道的购房者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几年前年底,李某看中了某村一处房产,与房主许某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基于对许某所述房屋权属及交易合法性的信任,李某爽快地支付了3.3万元购房定金。然而,当后续沟通房屋过户细节时,李某发现问题大了!
经调查,李某发现这套房产实为许某配偶付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关键点在于:
许某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
许某也未能提供其配偶付某的合法授权或作为共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这意味着交易根本无法推进。李某认为许某存在违约行为,多次要求退还定金,均遭推诿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定金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
宅基地性质特殊: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使用权。 这种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福利保障性质。
交易主体受限: 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流转。 本案中,许某将农村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合同自始无效: 因此,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而作为该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本案涉及的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
最后法院最终判决: 依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许某返还3.3万元定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最后提醒:农村养老想法虽好,法律红线不能碰!
认清权属是关键: 农村房屋的核心在于其占用的宅基地。农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且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存在极高的无效风险。
信息披露要真实: 本案中,出卖人许某未如实、完整披露房屋的真实权属信息(如实际使用权人、共有人情况),是引发纠纷的直接原因。
定金诉求获支持的法理: 法院支持返还定金,并非基于违约,而是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对集体土地制度的刚性保护。
防范风险有方法:
务必咨询专业人士: 在交易前,强烈建议咨询律师或熟悉农村土地政策的人士,明确自身是否具备购买资格。
核实权属要彻底: 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查验房屋的权属证明(如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确认出卖人是否为合法权利人,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特别是配偶),并取得所有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最好书面授权)。
留存证据很重要: 在支付任何款项(包括定金)时,务必在合同中清晰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好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警惕“小产权房”陷阱: 对所谓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通常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其交易风险极高,购买需极度谨慎。
结语:
在付诸行动购买农村小院、“小别墅”之前,务必擦亮双眼,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评估法律风险。 切莫因一时冲动,让美好的田园梦陷入定金纠纷甚至房财两空的困境。依法依规,才能让这份“向往的生活”真正安心无忧。
吴荣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