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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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躲债务?法院判决:撤销!这份法律风险要警惕

作者:吴荣飞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3次举报
2025-09-02

精心设计的“净身出户”


2015年,张强(化名)与妻子李梅(化名)婚后购置了房产与轿车,均登记在李梅名下。

2022年初,张强因经营困难向好友赵峰(化名)借款15万元周转。

然而,次年年底,张强与李梅协议离婚。

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张强做出了令人惊讶的约定:


夫妻共有的房产、轿车全部归李梅所有;


张强对生意伙伴王斌(化名)享有的12万元债权也归李梅所有;


婚姻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则由张强一人承担。


张强几乎是“净身出户”,把所有财产留给了前妻。


债权人追债遇阻,法律亮剑


张强一直未偿还赵峰的借款。

赵峰无奈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张强依然分文未付。

当赵峰申请强制执行时,才惊觉张强早已离婚,名下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赵峰敏锐意识到问题所在,果断以张强和李梅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那份将所有财产归于李梅的离婚协议条款。


法院判决: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审理,援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明确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关键事实清晰:


债务真实存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张强对赵峰负有债务。


无偿转让财产:张强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对王斌的12万元债权)依法应享有的份额(通常为50%),将所有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梅。


损害债权实现:执行结果显示张强名下无财产偿债,其当庭亦承认无资产。这直接证明其无偿转让行为导致赵峰的债权无法实现。


法院特别指出,涉案房产、车辆虽登记在李梅名下,但均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对王斌的债权亦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此前并无特殊财产约定。因此,这些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本享有50%的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张强与李梅《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轿车及张强对王斌享有的12万元债权均归李梅所有的约定。张强对该房屋、车辆及12万元债权享有50%的权益。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提醒:债权人撤销权——悬在逃债者头上的利剑


现实中部分债务人企图通过离婚时“净身出户”、无偿赠与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转移阵地”,逃避债务。

《民法典》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核心目的正是击穿这些逃废债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当您作为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存在以下情况时,应高度警惕并考虑行使撤销权:


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


该行为直接导致您的债权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法律赋予您权利!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不当处置财产行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让“精心设计”的逃债协议得逞!


吴荣飞,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扎实,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办理的每起案件中,能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并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
1520120********9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