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设计的“净身出户”
2015年,张强(化名)与妻子李梅(化名)婚后购置了房产与轿车,均登记在李梅名下。
2022年初,张强因经营困难向好友赵峰(化名)借款15万元周转。
然而,次年年底,张强与李梅协议离婚。
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张强做出了令人惊讶的约定:
夫妻共有的房产、轿车全部归李梅所有;
张强对生意伙伴王斌(化名)享有的12万元债权也归李梅所有;
婚姻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则由张强一人承担。
张强几乎是“净身出户”,把所有财产留给了前妻。
债权人追债遇阻,法律亮剑
张强一直未偿还赵峰的借款。
赵峰无奈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张强依然分文未付。
当赵峰申请强制执行时,才惊觉张强早已离婚,名下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赵峰敏锐意识到问题所在,果断以张强和李梅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那份将所有财产归于李梅的离婚协议条款。
法院判决: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审理,援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明确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关键事实清晰:
债务真实存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张强对赵峰负有债务。
无偿转让财产:张强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对王斌的12万元债权)依法应享有的份额(通常为50%),将所有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梅。
损害债权实现:执行结果显示张强名下无财产偿债,其当庭亦承认无资产。这直接证明其无偿转让行为导致赵峰的债权无法实现。
法院特别指出,涉案房产、车辆虽登记在李梅名下,但均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对王斌的债权亦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此前并无特殊财产约定。因此,这些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本享有50%的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张强与李梅《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轿车及张强对王斌享有的12万元债权均归李梅所有的约定。张强对该房屋、车辆及12万元债权享有50%的权益。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提醒:债权人撤销权——悬在逃债者头上的利剑
现实中部分债务人企图通过离婚时“净身出户”、无偿赠与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转移阵地”,逃避债务。
《民法典》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核心目的正是击穿这些逃废债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当您作为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存在以下情况时,应高度警惕并考虑行使撤销权:
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
该行为直接导致您的债权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法律赋予您权利!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不当处置财产行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让“精心设计”的逃债协议得逞!
吴荣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