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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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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的一个问题:保全费应不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作者:吴荣飞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1次举报

       本来是想着这几天趁着王力宏的瓜,写一篇关于婚姻以及婚姻协议的文章,特别是国外婚姻中的条约和国内婚姻中道德因素的考量问题。于是,这几天我其实在侧重恶补学习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比如:让-克洛德.布洛涅撰写的《西方婚姻史》。。。。在正文之前,我仅引用原文引言中的一段话,以此简单的汇报一下,我个人蜗牛一般的学习进度。“存在婚姻吗?--统计数字似乎明确有其事--或者,要给众多年轻人已经过时的概念重新下个定义吗?成年人为了逃避沉重的婚姻枷锁,把孩子们的家也毁了,这些“离婚留下的孩子”长大以后还想重新建立一个稳定的家吗?。。。。自从婚姻本身变得十分脆弱以来,同居似乎也不再显得那么朝不保夕了。”(【M】让-克洛德.布洛涅著:《西方婚姻史》引言最后一段)。

      其实这样的话题还是挺沉重的,这可能也是我迟迟不想动笔的原因之一。


  1648548593(1).png      --------------------------以下正文---------------------------
      言归正传,今天就是一个问题:一场官司胜负已分的情况下,胜诉方申请 财产保全,向法院缴纳的保全费用能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几个法条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7月12日 法(司)发〔1989〕14号)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那么结合上述法条的规定,我们其实看到了一种“诉讼合理费用开支负担 ”原则的延续和贯彻。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对比,可以看到,虽然后者将诉讼费用包括了申请费,但对于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还是采取了一种谨慎的观点,也就是将保全费作为一种不告不理的诉请,将主张的权利归于了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归于应当承担的项目之一。

      透过文义的解释,可能得出,对于保全费,最高法并不赞同其是一种天然或当然的诉讼费用的合理开支。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也并不是都会选择采取保全措施。

      接下来就是:那么具体作为诉请提出的保全费用负担的请求,就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对于这个问题,就又要回归另一个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此,不再赘述。

      当然,在实际裁判中,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法官仍然会从“合理诉讼费用开支”、“违法成本负担”、“双方责任、过错情况”等因素考量而作出具体的判决。

      好了!文末会用一段小视频作为今天的彩蛋!不要走开,继续往下划拉!




吴荣飞,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扎实,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办理的每起案件中,能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并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