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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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契税和过户

作者:吴荣飞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5次举报


今天来谈一下继承、契税和过户吧,权当一个深化学习理解的过程。

       


      2021年9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即将正式实施,其中第六条明确了六种免征契税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其中第五种情形,明确了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免征契税的。

首先来解读一下第五种情形应附合的条件:

1.法定继承,即要出现《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情形,不属于遗赠或遗嘱继承等其它情形。
      2.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里的承受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第一种:承受仅发生了一种继承的法律行为,继受人获得继承行为产生的相应物权权能,而这种解读与前述法定继承在文义上保持了一致;第二种:承受不仅包括了继承的法律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还包括了实现完全的所有权的转移、变更和登记,即承受应视为继受人获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这种解读无疑是对句尾权属的一种扩大解释。

但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显名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此,虽然通过法定继承继承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仍然需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信息变更。当然,不打算出卖不动产的,不变更并不影响土地、房屋的使用和基于继承产生的物权权能,虽然这种权能比较起所有权能欠缺了一些东西。
      而继承不动产,要想办理变更手续,大概的流程是先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领取公证书→至交易中心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领取完税凭证后至交易中心换领新的产证。 


而这其中,公证费用等其它的费用可能还是该掏得掏。

   



------------------以下分割线------------------------------------

好了,零零散散说了一些,当然变更、转移不动产,途径很多,各有利弊,只是需要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那一款。


吴荣飞,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扎实,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办理的每起案件中,能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并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