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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如何做—以海航集团破产为例

作者:向平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9次举报


1、案件情况及诉讼过程 

我方当事人2018年6月13日通过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向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出的航融宝HR0957期(物)融资项目支付100000元,年利率为10.5%,持有实际天数为48天。2018年6月29日向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出的VIP标727期融资项目支付100000元,年利率为10%,持有实际天数为32天。2018年7月30日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为由,单方面将融资项目兑付期限修改为:自2018年9月10日起分24个月逐月兑付;另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告中承诺将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将保障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我方于2020年8月5日起诉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21年1月29日海航集团破产重整,2021年4月20日判决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海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5月1日申请执行,由于该案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列入破产名单中所以依然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希望能给在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广大群众一些指引。

2、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起诉时可能遇到的情形及解决方法。 

先起诉后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中针对本文所关心的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诉讼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110.【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对于债权人先取得执行根据,执行过程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裁定中止执行,并告知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对于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先、取得生效裁判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在后的案件,是否应当允许其立案执行,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未予以明确。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先立案,立案执行后,依法中止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的,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先破产后起诉:《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法。 

在债权申报后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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