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童心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102民初411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
原告:吴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心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总包处承包工程。2018年3月10日,4原告(甲方)与被告徐某、吴某(乙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主要约定相应的工程量和单价,合同没有加盖发包公司与总包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两原告组织了施工。后原被告进行工程结算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
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办结果
被告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即实际是工人依旧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或相关的结算单据请求工程款。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徐某、吴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判决由徐某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
本案启示
建筑工程案件中,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1.工程量即工程价款;2.已经收到的工程款;3.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
本案中总包未承担责任,但依旧需要思考如下问题。总包(分包人)将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该个人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后第三人未收到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分包人是否应当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该情况本律师将于下次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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