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童心喆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7日 8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481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心喆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
案件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0日签署了《冠美整形“无忧卡”报销协议》,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冠美整形无忧卡”签约报销奖励活动,每消费满5000元即可生成一张“冠美整形无忧卡”,卡号按照消费顺序排列。根据排号规则和报销规则,当被告排号系统滚动到原告卡号或者原告在被告旗下医疗美容医院继续二次消费时,被告将对原告持有的卡号予以现金报销4999元。原告于协议签署当天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了59880元并进行消费,获得了10张“冠美整形无忧卡”卡号。后该排号系统上的数字不再滚动变化,至庭审时排号系统已无法正常打开。
代理结果
本案案件情况曾被浙江卫视《1818黄金眼》报道,美容机构夸大宣传价格优惠力度,吸引顾客前去消费。后因无法履行承诺,最终导致顾客起诉。当事人委托后,本律师从格式条款与被告阻碍合同条件成就两方面入手,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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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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