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童心喆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10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1)浙0903民初326号
审理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杭州XX公司
被告:徐X
原告陈述
原告从事经营房地产销售生意,因属于小规模公司,平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重视程度不高,所以人员管理较为松散,公司用印制度不够全面。被告徐X系原告员工,2018年11月-2019年7月期间,被告多次使用原告公章与多名案外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为案外人办理杭州市人才引进事宜,案外人将服务费直接转至被告账户。被告收款共计12万2千元后,却一直未替案外人办理人才引进事宜。因拖延办理人才引进事宜过久,案外人纷纷前往原告处要求退款。为挽回商誉,原告多次与案外人、被告沟通处理善后与退款事宜。将被告代收的款项先行垫付退还案外人。后欲起诉被告要求归还12万2千元。
复盘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制度上的漏洞,若早些聘请法律顾问会减少诉累,因此无论公司规模均有必要聘请法律顾问。
首先,原告在实际经营中未与其员工逐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虽有人员流动性大、控制企业成本的原因,但是长久来看必然会产生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风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缴纳社保带来的赔偿与行政处罚更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其次,原告没有成套的业务合同以及用印申请制度。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公章与案外人签订业务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系合同款项的代收人,无疑增加员工职务侵占、职务犯罪的风险。
综上原告应该完善用工合法机制与用印申请机制。并且,员工档案与公章由专人保管,减少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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