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童心喆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1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2)浙0109民初7481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王XX
诉讼委托代理人:金XX律师、应XX律师
被告一:李XX
被告二:金XX
诉讼委托代理人:童心喆律师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6日,二被告加盟案外人厦门某公司“叫了只炸鸡”品牌,乙方始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市场从事“叫了个炸鸡”品牌产品与服务的单店经营(即案涉店铺)。
2021年10月,原告与二被告就案涉店铺转让事宜达成口头协议,涉案店铺自 2021年10月起转让给原告。原告陆续向二被告支付店款项合计159500元,二被告亦将案涉店铺交给原告经营。
此后,原告以案涉店铺转让时品牌方未授权二被告转让加盟资质为由起诉要求退回各项费用。
代理结果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已实际使用案外人经营资源且案外人亦对加盟资质转让予以追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复盘意见
一、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虽然未签订合同,已实际享受案外人的经营资源,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双方已经达成了转让合同关系。并且案外人已同意二被告对外转让加盟资质的授权,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与生效。
三、权利人的追认溯及权利发生变更时。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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