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童心喆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10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0)浙0683民初2667号
审理法院:绍兴市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审: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心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原、被告2003年4月14日在绍兴嵊州登记结婚。2013年6月,感情破裂,原告离开嵊州,在重庆定居。2020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承办结果
在本案中,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原告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使本案原、被告已实际分居7年之久,在与法官的前期沟通中,因我方仅能提供重庆某村委出具的居住证明,法官倾向于原被告感情未破裂。应此本律师采取调解的手段,最终调解离婚成功。
法条索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为感情不和原因分居满二年;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上缺陷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
2.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婚后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
3.结婚前一方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仍然不能治好,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长久治疗不好。
4.欺骗对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取得《结婚证》。
5.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但未共同生活,确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结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双方虽然共同生活许多年,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
7.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原因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
8.一方有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情形,经教育仍然没有悔改表现,没有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有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9.因为一方有重婚行为,对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确实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到夫妻间感情。
12.一方因为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过公告查找确实无下落。
13.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过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不能谅解。
14.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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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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